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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1********,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33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30 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以手机微信约见网友名义将被害人史某某约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万达公寓**房间内,使用其在山东省购买的迷药(氯硝西泮)放入酒内将史某某迷倒,抢走被害人人民币600元,红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2617元。

2019年4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以手机微信约见网友名义,将被害人刘某甲约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万达公寓**号楼**楼**号房间,使用其在山东省购买的迷药(氯硝西泮)放入酒内将其迷倒,抢走被害人一部玫瑰金色苹果8PLUS手机、耳机、充电器,经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3633元。

2019年4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以手机微信约见网友名义将被害人林某某约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万达公寓**号楼**房间,使用其在山东省购买的迷药(氯硝西泮)放入酒内将林某某迷倒,抢走其包内1300元人民币,并将被害人微信里的1100元人民币转走。

2019年4月09日0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昆山市虹桥路星汇商务宾馆408房间,使用其在山东省购买的迷药(氯硝西泮)放入酒内将其迷倒,抢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一部黑色OPPOR11S手机,经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为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史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使用药物使人昏睡手段,抢劫作案4起,累计抢劫财物数额达到11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宙明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起诉书13份;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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