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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乡**村**。2016年6月23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 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借故乘坐被害人陈某炳驾驶的粤TQ8****号小型轿车到我市三乡镇前陇市场附近,在车辆低速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锤、螺丝刀击打被害人头部等身体部位(经鉴定,陈某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车辆与水泥管发生碰撞后停下(经鉴定,车辆损坏损失价值人民币2290元),被告人吴某某借机抢走被害人OPPO牌手机1台(无法核价),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澳门币520元、钱包无法核价)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同年9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心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Ο二Ο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南区分院);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册;

3、视听资料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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