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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夺、盗窃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6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2007年因盗窃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9年因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因盗窃被汝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被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盗窃被周口市商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因盗窃被汝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6日从三门峡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芳华路三十二中门口抢夺被害人来某某OPPO手机,卖掉获赃款200元。

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丽春路南昌路小学对面公交站台抢夺被害人仝某某苹果11手机,卖掉获赃款1700元。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丽新路万达广场西门路边抢夺被害人杜某某OPPO手机,卖掉获赃款300元。

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唐宫西路芳林路口抢夺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并用此手机购买五条天叶香烟花费5000元,后将手机弃置路边绿化带。

经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抢夺的四部手机市场价格共为6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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