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栋**房,捕前住三亚市**工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亚强、史晓瑞,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三亚市吉阳大道行驶,在**超市路段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坐在一辆电动车后座,于是吴某某驾驶电动车跟在刘某某身后,在吉阳大道**快捷酒店路段时,刘某某拿起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6元)接电话,于是吴某某驾驶电动车靠近刘某某,趁机抢走刘某某的手机。吴某某将抢到的vivo手机关机后丢弃在路边草丛中,后驾车离开现场。涉案vivo牌手机未能追回。
当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驾驶电动车来到三亚市吉阳大道**超市路段,看到被害人符某甲独自驾驶电动车,于是吴某某驾驶电动车跟在符某甲车后,在南方公学对面路段处,符某甲拿出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4元)接电话,吴某某立即上前趁机抢走符某甲的手机后逃离现场。符某甲被抢走手机后向路人求救,王某某、谭某某听到后连忙追赶吴某某,后将吴某某追赶至吉阳大道附近的一处沙场内,吴某某将手机扔在沙场地上被符某甲找回,王某某、谭某某将吴某某抓获并报警,公安干警来到现场将吴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涉案OPPO牌手机已归还被害人符某甲。
到案后,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赔偿被害人符某甲人民币2300元,刘某某、符某甲分别对吴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OPPO手机一部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乙、王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符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两份;7.勘验、检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两次抢夺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抢夺被害人符某甲手机的事实中,被告人吴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9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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