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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19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6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62号“老庙黄金”店内假意购买金饰,趁营业员将两根黄金项链交给其查看之时,抓起两根黄金项链快步向外走去,被门口保安在店内扭获。

2.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青浦区城中东路628号“上海金城隍庙银楼”内假意购买金饰,在营业员将两根黄金项链交给其查看时,乘人不备,抓起两根黄金项链跑至门外,后被紧随追赶的银楼员工抓获。经鉴定,两根黄金项链的纯度均为足金,共计价值人民币78,567元。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患有恶劣心境,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相关截图、照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案发时间、地点抢夺被害单位金项链且未能得逞的犯罪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吴某某处扣押两条金项链,现已发还青浦区上海金城隍庙银楼。

3.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上海金城隍庙银楼被抢金项链信息,证实第二节事实中被抢金项链的价值。

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前科情况、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及其患有恶劣心境,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丽娟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茹开南

_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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