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村**号**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犯有抢夺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温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温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之一**便利店(**大厦分店),以购买“软中华”香烟为由,趁女店员林某某不备时,夺取中华软壳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57元)逃离现场。案后,赃物被销赃得款人民币560元,赃款被花用。
2018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到汕头市**路**生活超市店(**店),以购买中华香烟为由,趁店员吴某甲不备时,夺取公司硬壳中华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836元)逃离现场。案后,赃物被销赃得款人民币720元,赃款被花用。
2018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汕头市**路**食杂店,以购买中华香烟为由,趁店主李某某不备时,夺取公司硬壳中华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836元)逃离现场;案后,赃物被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赃款被花用。
2018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汕头市**路**号**百货店,以购买“软中华”香烟为由,趁店员张某某不备,夺取中华软壳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1300元)逃离现场。案后,赃物被销赃得款人民币550元,赃款被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实材料、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委托书、进货单、入库结算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相关辨认材料;
2、被害人林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吴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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