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海垦天桥处看到被害人李某某骑着电动车,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便骑电动车尾随李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滨濂北社区**里**号门口处,趁李某某不备从后面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吴某某逃离时遗留其骑行的电动车在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扣押。2020年8月3日,吴某某将抢来的黄金项链以人民币20300元的价格卖给海口市龙华区**路**旅业**珠宝店老板宋某某。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357元。2020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机场将吴某某抓获。2020年12月6日,吴某某家属赔付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报案书、到案经过、发票复印件、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3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燚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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