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钱桥镇**村**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2时许,酒后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超市门口,看到醉酒状态的被害人陈某某坐在路边,趁对方不备,将陈某某手中的苹果手机1部夺走。经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266 元。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任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庆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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