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7月1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18)冀0535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人吴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贰拾壹万玖仟元整。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隐藏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与权利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院执行卷宗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和解,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占军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区**园**号楼**单元**室,手机1599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