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76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同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05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偿还文某某2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9年4月12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9年11月25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吴某某司法拘留15日。后金水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吴某某的名下财产和收支记录,发现吴某某系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配合。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材料。2020年8月25日,吴某某家属代为缴付了287125.92元,全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证人文某某的陈述;3、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