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家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街道**村**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5时许,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书记员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执行局法警黄某某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居住的衢州市柯某某**街道**村**栋**单元**室**房**。被告人吴某甲作为被执行人吴某乙的父亲,被执行房产的实际居住者,当场采用拦门、拿柴某某威胁、用嘴咬法警黄某某等暴力方式,拒不执行,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某某;

2.书证: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例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公告、执行通知书、调解书、工作证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方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土良

                                   检察官助理:邓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