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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住海门市临江镇**村**组**号,经商。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由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9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要求吴某甲、张某某向**公司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合计92.3万余元及返还相关**牌塔式起重机。判决生效后,吴某甲、张某某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2015年1月9日,鼎城区法院向吴某甲、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且已完成送达,但吴某甲为逃避法院执行,于2015年4月9日将自己名下的小车转卖给他人,2016年12月将自己位于**街道**城**栋**室的一套房产转让他人,其所得款项均没有用于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且在家属的配合下归还部分欠款,并和**公司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主体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自身义务,采用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英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羁押于鼎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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