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69********,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户籍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上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吴某某、水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案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豫12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被告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豫12民终7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申。
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豫1261号民事判决,被告吴某某提出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12民终2778号民事判决,被告吴某某、郑某某、吕某某、水某某共同赔偿上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各项损241083.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等判决内容。
被告人吴某某收到判决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判决生效后,2019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款61480元,应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告人吴某某获得款项后通过ATM机取款20000元,通过柜台取现40000元,其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5月13日因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令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令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至发案拒不用于执行法院判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现已履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移送函、判决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凭证、保险赔款情况、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悔过书、谅解书等,视频;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平
检察员:高 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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