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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860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路**住宅区**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23日,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2013)晋民初字第7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林某某借款3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75万元计算,自2013年4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等。2015年2月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因被告人吴某甲拒不执行上述判决,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甲将其名下所有的晋江市**镇**住宅区**幢**室(核定计税价格为人民币289919元)以人民币128000元低价转售给案外人员吴某乙,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义务。2018年9月12日,晋江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担保人李某甲名下房产,偿付林某某人民币341315.94元。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上海市**机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送达文书复印件、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产权证书,出入境记录查询及住宿、机场安检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洪某某、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检察员:李 环晖

检察员:林 美冷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十五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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