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44070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蓬江区**电子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2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开始经营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镇**大道**号的江门市蓬江区**电子厂。期间,吴某某拖欠郑某某等42名工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共计276693元。经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在2017年1月3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人吴某某直到2018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前仍拒不支付。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5年初,江门市蓬江区**电子厂的**被告人吴某某为逃避正常的税收,在购买生产材料后,于2015年9月以茂名市**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15年9月向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发票代码4400******,发票号码:11******-11******,金额:430769.23元,税额:73230.77元,价税合计504000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江门市蓬江区**电子厂和茂名市**物流有限公司并无货物来往,税务部门证实江门市蓬江区**电子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
2.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文书和资料;
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文书和资料;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健强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联系电话:138026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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