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社区**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州**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向广东**有限公司承包海南陵水**湾**区**酒店公区﹠后勤区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后,召集周某某、皮某某、范某某等14名工人前来务工。广东**有限公司已向吴某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46031.40元,吴某某领取了广东**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后未支付周某某、皮某某、范某某等14名工人的劳务工资,之后逃匿。工人周某某、皮某某、范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7月1日到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吴某某,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12月20日依法向吴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向广州**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核实工资通知书》要求吴某某出面解决及支付工人工资。但逾期后,吴某某均未出面解决及支付工人工资,导致目前仍拖欠周某某、皮某某、范某某等14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10346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7日09时许,被传唤至陵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核实工资通书、14名工人拖欠工资表、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等;
2.证人证言: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4名工人工资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31034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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