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7月20日,身份证号码433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原系佛山市禅城区千秋****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5日开始,被告人吴某某投资经营佛山市禅城区千秋塑料模具厂,并租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高墩工业区49号铺作为经营场所。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陆续招募了被害人朱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等5名工人从事塑料模具加工。由于经营不善,被告人吴某某拖欠上述朱某某等5名工人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7854元。为逃避支付工资,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2月初逃匿回老家湖南省沅陵县,并更换手机号码。2018年3月12日,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2018年3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吴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前支付全体工人剩余工资,但被告人吴某某逾期不执行该指令。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电话、短信、现场公告、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到该局协助调查,但被告人吴某某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2018年4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千秋模具厂出租方罗某某发进行协商,由罗某某发全额垫付朱某某等5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57854元。
2019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向湖南省沅陵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已归还罗某某发部分垫付款共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前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5名劳动者12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7854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沅陵县**乡**村塘**组**号,联系电话19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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