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20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尚湖镇**制衣厂经营者,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间,在常熟市尚湖镇经营**制衣厂,期间采用预发生活费、拖延时间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来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拖欠该公司职工何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等10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2014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因资金问题不能支付工人工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于2014年1月15日经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等;
2.被害人何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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