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承包了武威万达广场装修工程中的油漆工和瓦工项目。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招募李某某、辛某某、董某某等32人在武威万达广场从事涂料粉刷、瓦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吴某某拖欠李某某、辛某某、董某某等32人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报酬135661.8元。2019年2月27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吴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人吴某某仍未支付,且通过更换手机号、办理虚假身份证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于2019年8月9日如数付清了被拖欠的32名务工者的工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工资核算表;3.银行查询单;4.限期整改指令书;5.务工者的证言;6.发放工资表;7.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一款、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福良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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