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街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福州******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经营期间拖欠邓某某等28名装修工人和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经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被告人吴某某仍以关闭手机、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经核查,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一共拖欠邓某某等28名装修工人和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30896.8元。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退出工人劳动报酬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拖欠沙县工人工资花名册、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28名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30896.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霖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住址:福建省浦城县**街镇**村**号,电话:1775993****)。
2.随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告人吴某某退出工人劳动报酬200000元暂扣于沙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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