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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54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邳州市****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宿舍****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30日释放。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2018年7月26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7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3日,邳州市**酒店的职工向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告人吴某甲在经营邳州**酒店期间,拖欠28名职工在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5404元后逃匿。2017年2月16日,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吴某甲限期整改,并将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邳州市**酒店门前,至案发前被告人吴某甲仍未支付。

2017年8月28日,邳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甲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经统计,被告人吴某甲共拖欠职工工资87000余元。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南京市**区**街道**路**饭店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姐姐吴某乙代吴某甲上交83000元上用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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