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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市**区*****商住楼**号,现住在广东省**市**镇***沙场宿舍,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雇请李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崔某某、吕某某等24名工人为阳春市合水镇潭震沙场在沙场洗沙、开钩机等工作。由于无力支付工资,期间共拖欠上述工人工资239799元。李某某、黄某某等工人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27日到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吴某某拖欠工资。2017年5月19日,阳春市人社局对吴某某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依法公告送达,责令吴某某按期支付,但公告期满,吴某某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所欠报酬。2017年11月15日,阳春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27日,吴某某对拖欠工人的工资进行足额支付,黄某某等24名工人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19年5月16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本案卷宗共伍卷;

4、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638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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