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57********,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1983年3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6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2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波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3月7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2018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是国防部工作人员,在北京有关系,可以为项目拉资金并赚取佣金,骗取被害人尤某某、柴某某等人的信任,先后以运作“湖南敬老院项目”、“贵州安顺养老工程项目”、“宁海长街下洋涂工程项目”为由,要求尤某某、柴某某支付考察、洽谈、资料等费用,造成尤某某、柴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前科材料等;
2、证人章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柴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国祥
2020年4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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