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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53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政和县**镇**站**、**镇**村**、**镇**办**,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街**号,现住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份,政和县**镇政府征用该镇**村**地块用于**建设,时任**镇**站**的被告人吴某某被安排参与征地工作。时任**镇**村**的林某某(已判决)在协助政府征地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4685.8元。2015年3月20日至27日间,吴某某按照镇领导的指示分三次收取林某某退回的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6067元,并分别于收款当天存入其新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上述款项的信用社账户(账号905111*******8359)。

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保管征地补偿款的便利,将其中的100000元出借给陈某某,并约定借款月息为2分;至今,该款仍未归还。同年8月18日,吴某某先通过预存入上述账户11000元,再将账户中的77000元出借给吕某某用于酒店装修,其中的66000元系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吕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归还全部借款。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政和县**镇政府向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交代了上述事实。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将166067元的征地补偿款上缴至政和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免通知、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政和县**镇**村**,负责收取并保管退还的征地补偿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000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又挪用公款6600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扬显

检察官助理:王晨蕾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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