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吴**,男性,1995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公司****厂(以下简称****厂)**部(以下简称**部)出纳,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住址江西省**市**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日,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因本案属于职务犯罪,将案件移送吉安市青原区监察委员会管辖,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于2020年7月2日被吉安市青原区监察委员会执行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青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涉嫌挪用****厂账户资金共计2087万元
为了满足个人网络赌博、债务往来、投资理财和个人消费等需求,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2月13日,吴**利用其担任****厂**部出纳职务之便,挪用****厂工会帐户(468.82万元)、基本医疗帐户(786.03万元)、补充医疗帐户资金(1730万元)共计2984.85万元。其中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共计1027万元,挪用资金个人用于营利活动共计1060万元,吴**涉嫌挪用资金犯罪金额共计208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共计1027万元
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9月6日,吴**挪用****厂账户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共计1027万元。这些资金被吴**用于网络赌博、债务往来、个人投资、个人消费等支出。
具体情况如下:
吴**利用工作上与工会账户会计陈**接触的便利,获取陈**保管的工会账户复核盾的网银盾密码、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2019年5月22日,吴**从陈**办公桌上盗得工会账户复核盾后,通过自己管理的工会账户制单盾在财务系统上制作了25万元的资金使用申请,再使用其从陈**处盗取的复核盾进行复核后通过了该资金使用申请。根据吴**的制单申请,当天银行通过批量代发的形式分7笔将25万元转入吴**建设银行********的账户(以下简称吴**建行尾号****账户,到账前该账户余额0.0067万元)。
2019年5月27日、5月29日、6月5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20日,吴**通过前述手段,分6次将工会账户的308万元资金转入吴**建行尾号****账户。
为了达到个人非法使用基本医疗账户资金的目的,2019年6月26日,吴**利用其办理****厂银行预留印鉴更换的机会,使用携带的电厂公章和电厂负责人个人印章,私自完成了基本医疗账户三个网银盾(制单盾、复核盾、主管盾)的更换和密码的设置,且由其本人全部掌握。之后,吴**分别于2019年7月1日、8月22日从基本医疗账户转出433万元、360万元到工会账户。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吴**分8次从工会账户转出资金694万元,同样通过银行批量代发的形式转入吴**建行尾号****账户。
(2挪用资金个人用于营利活动共计1060万元
吴**挪用****厂账户资金至其建行尾号****账户后,于2019年12月2日、12月3日使用该账户内资金共计10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为了达到个人非法使用补充医疗账户资金的目的,2019年10月21日,吴**谎称其保管的补充医疗账户网银盾遗失,以此名义私下找到电厂公章管理人员谢**完成盖章手续,私自办理了补充医疗账户三个网银盾的更换和密码的设置。后因办理业务需要,吴**将更换的复核盾交给了肖*(任****厂人资部社保专责)保管,其自行保留了补充医疗账户的主管盾和制单盾。2019年11月29日,吴**通过盗取肖*保管的补充医疗账户的复核盾,从补充医疗账户转出1730万元至****厂基本医疗账户,随即吴**又从基本医疗账户转出190万元到工会账户。
吴**在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分5次从工会账户上转出资金424.82万元,通过银行批量代发的形式转入吴**建行尾号****账户;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2日分别从基本医疗账户转出764.44万元、768.59万元,通过银行批量代发的形式转入吴**建行尾号****账户。
上述挪用的资金转入吴**建行尾号****账户后,吴**从该账户分别转出两笔资金共计10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
1.吴**得知陈**可以承接到萍乡的一个绿化工程项目。为了承接到该工程,2019年12月2日,吴**分两笔从其建行尾号****账户转账60万元至陈**招商银行********账户,用于支付陈**帮助其承揽绿化工程的介绍费。
2.2019年12月3日,吴**从其建行尾号****账户通过银转证转出1000万元至吴**中*公司资金账号********,用于购买********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其购买中金财富多元化FoF1号600万元、购买稳健增利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0万元、购买中金指数增强FoF6号300万元。
二、被告人吴**涉嫌职务侵占630万元
吴**挪用资金至其建行尾号****账户后,因害怕东窗事发,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该账户转移资金630万元携款潜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初,肖*通知吴**需从补充医疗账户中支付一笔300余万元的保险金。由于之前所述,吴**已将该账户资金挪用,补充医疗账户余额已经无法支付此300余万元,于是吴**打算逃离吉安。
为了避免在潜逃过程中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暴露行踪,2019年12月14日,吴**要求范*用其个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账号为********、户名为范*的银行卡(以下简称范*中行尾号****的银行卡)。另外此前,在2019年11月19日,吴**以不方便支付相关款项为由,要求陈*用其个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账号为********、户名为陈*的银行卡(以下简称陈*中行尾号****的银行卡),以上两张银行卡由吴**实际持有使用。
2019年12月9日,吴**从其建行尾号****账户分两次转出500万元、50万元到其实际持有使用的陈*中行尾号****的银行卡;2019年12月16日,吴**潜逃到厦门后,又从其建行尾号****账户分两次转出50万元、30万元到其实际持有使用的陈*中行尾号****的银行卡。以上,吴**共从其建行尾号****账户转出资金630万元至陈*中行尾号****的银行卡。
上述资金转至陈*中行尾号****的银行卡后,吴**又担心使用陈*的卡会暴露行踪,认为将赃款进行分散管理更为安全和方便使用,遂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12月17日分4次从陈*中行尾号****的银行卡转出资金共计300万元至其实际持有使用的范*中行尾号****的银行卡。
2019年12月16日,吴**带其女友范*从吉安市井冈山机场乘机逃往福建省厦门市,计划从厦门逃往台湾。次日,因范*通过他人了解到吴**挪用资金一事,拒绝了吴**一同逃往台湾的要求,并与吴**分开。吴**携款逃往台湾的计划失败后,其回到吉安市,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吴**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吴**违法所得的财物,经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吉安市青原区监察委员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追缴到案财物价值共计2257.151247万元,追缴到案财物均已返还****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二、证人陈**、肖*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吴**的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在担任****厂**部出纳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采取盗取、私自更换网银盾等手段,从****厂工会账户、基本医疗账户和补充医疗账户挪用资金共计2087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资金630万元携款潜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哲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现被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告人吴**违法所得的财物,经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吉安市青原区监察委员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追缴到案财物价值共计2257.151247万元,其中从********有限公司追回资金1003.513326万元;从相关个人账户追回资金834.816221万元;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扣押吴**款项281.6962万元;扣押涉案物品共57件,经司法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37.1255万元。以上追缴到案财物均已返还****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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