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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挪用资金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三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上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公司从事机票购销业务中,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购车、购房及日常花销等,后为掩盖挪用事实,以虚构购票客户信息的手段,不断套取公司资金,用于“挪新还旧”。经审计,截至2015年11月,吴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551.34万元;后2015年11月至12月间退还**公司360万元;现尚余191.34万元未归还。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青浦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葛某某、朱某某、奚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2.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航班信息查询资料;3.相关银行流水明细;4.**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劳动合同等;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账目明细;6.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意见;7.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封决定书;8.黄浦区人民法院移送犯罪线索的函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韬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附光盘四张、审计报告二册及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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