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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院**,在明知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所持电缆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被当场抓获。经综合评估,涉案电缆共价值人民币17309.6元。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收购赃物过程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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