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小区**号,捕前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一次(2019年7月17日至8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害人董某某、杜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人被他人以博彩网站存在漏洞,可以赚取钱财为由,骗取钱财,其中董某某被骗人民币20万元,陈某甲被骗取人民币83000元,王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1万余元,杜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上款项通过多次转账被转入开户名为贺某某、熊某某、翁某某、余某某、姜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等的银行卡内,2018年7月7日至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要求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分别通过银行卡取款共计27.5万元,张某甲、张某乙取款后将以上钱款交给吴某某,吴某某以每1万元支付100元的比例向张某甲、张某乙支付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古城派出所说明、吴某某户籍证明、吴某某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莹莹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QQ号码1106632125注册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取款、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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