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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住武汉市洪山区**路**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在被告人吴燕位于本市洪山区青王路联合村众鑫物流1号的有色金属收购站,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刘某某、邱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提供的765公斤铜芯电缆线为盗窃赃物,仍以人民币32900元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盗窃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2830元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铜芯电缆线(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购销合同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邱某某、程某某、江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6.辨认、指认作案现场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为186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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