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市**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2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湖北省来凤县**大道**号**店铺内,在明知机动车无证件、无号牌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摩托车4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4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湖北省来凤县**大道**号**店铺内,以1900元价格收购吴某某(另案,已判决)等人盗窃的蓝色春风150摩托车1辆,经认定,涉该车辆价值10800元。
2.2018年12月27日,吴某某在湖北省来凤县**大道**号**店铺内,从吴某某等人手中分别以1900元、1800元、500元的价格收购绿白相间“珠江250牌”二轮男士摩托车1辆、灰色“大地鹰王牌”二轮男士摩托车1辆、黑色钱江二轮摩托车1辆。经认定,灰色“大地鹰王牌”、绿白相间“珠江250牌”和黑色钱江二轮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8850元、6400元、44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4辆(照片);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宣恩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吴某某、另案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机动车无证件、无号牌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猛
检察官助理:唐秋月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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