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于2020年1月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清徐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清徐县**镇**村被告人吴某某家中查获一辆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凌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鑫龙电动三轮车。
经查,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是DJ0303JZ107055,电机号是013996)系2020年1月8日下午苏某某(另案处理)从清徐县城春光路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告人吴某某。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600元。经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三轮车为机动车。现该车已发还失主杜某某。
凌锐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337620160824459)系2010年1月7日苏某某(另案处理)从清徐县马峪乡东马峪村王某甲家中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告人吴某某。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658元。现该车已发还失主王某甲。
鑫龙电动三轮车(车架号XL201409279)系2019年12月29日苏某某(另案处理)从清徐县六合村王某乙家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告人吴某某。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30元。现该车已发还失主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所收购的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栋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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