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李某某(已起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以红包返现实施诈骗)提供资金转账便利,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12149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何某某(已起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以红包返现实施诈骗)提供资金转账便利,何某某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8152.5元;何某某发展的下线何勇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36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李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以红包返现实施诈骗)提供资金转账便利,李某甲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8400元;李某甲发展的下线杨浪(另案处理)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2000元。
4.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以红包返现实施诈骗)提供资金转账便利,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8087元。
5.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以红包返现实施诈骗)提供资金转账便利,戴某某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1500元;戴某某发展的下线刘镇鑫(另案处理)帮助转移犯罪所得20088元。
6.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以红包返现实施诈骗)提供资金转账便利,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1250元。
7.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粟某某(另案处理)从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以红包返现实施诈骗)提供资金转账便利的情况下,仍将李某乙(另案处理)介绍给粟某某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李某乙随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相继发展20余名下线利用微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共计119436.99元。
8.2018年10 底,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信息提供给粟某某,用于实名认证微信号(微信名为“兴情”),截止案发前诈骗团伙利用该微信收取赃款共计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多人为诈骗团伙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赵雅鑫
书 记 员:张婷婷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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