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放火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欲到本市**镇**社区**街**厂**楼车间上班,因琐事与同事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吴某某拿起一瓶电白水,并用打火机点燃后扔到地上,电白水跌落地并溅到被害人温某某身上致使温某某衣服着火将温某某身体烧伤。经鉴定,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已获赔偿并谅解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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