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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放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区**楼**单元**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资阳市雁江区**区**楼**单元**号家中,因要找吴某甲哥哥吴某乙还钱一事与丈夫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离家去找吴某乙还钱后,吴某甲一气之下,用打火机放火,将家中自己卧室的床单点燃后,离开家去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吴某乙家找杨某某。当日15时许,杨某某在吴某乙家又与吴某甲发生争吵后回到家中,发现家中着火,马上报警,资阳市消防支队及时赶到,将火扑灭。经民警清点,吴某甲居住的卧室被烧毁,无人员伤亡。经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甲放火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304元。

被告人吴某甲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杨某某谅解了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烧毁的物品、打火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房屋买卖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消防出警说明、谅解书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辨认视频;5.鉴定意见书; 6.证人吴某乙、童某甲、杨某某、苏某某、童某乙的证言;7.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9.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放火烧毁自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吴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对吴某甲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区**楼**单元**号,电话号码:1576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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