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花苑一自建房二楼。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告人吴某某误认为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的***休闲会所会提供性服务,于2019年10月7日下午来到该会所,并充值了2000元,但在当天进行第一次消费时,被告知该会所不提供性服务。同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再次来到***休闲会所消费,因其不满该会所未提供性服务,其独自一人在205房间时,见自己丢弃的烟头已引燃地上的油纸和窗帘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灭火,反而将按摩床下的一次性短裤和按摩油纸砸向着火点,见火势越来越旺,便离开房间,并在看见门口的灭火器后依旧不进行灭火,反而将205房间反锁。之后,被告人吴某某见二楼并无其他人员,于是进入201房间,用打火机点燃该房间内的窗帘,后将201房间反锁,并迅速离开现场。店内技师见吴某某离开,遂上楼打扫房间,发现火情后迅速组织人员扑灭。该场火灾造成***休闲会所空调等物品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2019年10月11日上午12时许,公安民警在赣州市赣县区**花苑一自建房楼下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会员档案、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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