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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站职工,住广丰区**街道**村**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2Ol9年4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抓获羁押至广丰区看守所,2019年4月2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9时许,在广丰区**镇**村黄家潭电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与何某乙因上班迟到等琐事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拳脚互殴,何某乙被吴某某用拳脚打伤到头面部、左侧胸膛部位,后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入院和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2.证人吴某某、琚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何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医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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