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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8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家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后因同一事实于2020年7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见陈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回义乌市**公寓**房间内,遂心生不满,采用拳打脚踢、棒球棍击打的方式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头部、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面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楼某某、亓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琴

检察官助理:龚捷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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