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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轿车搭乘被害人陈某某去到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华村水泥厂附近路边时,两人因为借钱还款的问题产生争执,吴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刺伤陈某某的颈部、背部、左上臂等部位。经鉴定,陈某某体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敏萍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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