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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陕西省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组。1983年9月7日因盗窃罪被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修建房屋与邻居谷某某发生纠纷后相互厮打。厮打中,吴某某将谷某某按倒在地并骑在谷某某身上,对谷某某的头部、脸部、胸部及肋部等处多次用手掌和拳头殴打。群众报警后,被汉台分局出警民警现场抓获。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谷某某面部、胸部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头面部损伤属轻微伤,胸部肋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4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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