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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口时,因行车挡路问题与骑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某下车用拳头将被害人周某某头面部打伤后转身欲驾车驶离。被害人周某某扒其车门阻止其离开现场,被告人吴某某启动车辆拖拽被害人周某某前行一段距离后被害人周某某倒地,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鼻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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