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家住吉首市**镇**村**组。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0********,土家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家住吉首市**镇**村**组。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1********,土家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家住吉首市**镇**村**组。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宋某乙、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宋某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宋某甲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吴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12日,陈某某(已另案起诉)的父亲陈某某经营的万建餐馆有人请酒,陈某某给被告人宋某乙打电话,通知宋某乙邀约被告人吴某某、宋某甲一起前往餐馆吃饭。席间被害人石某乙同陈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听见后便要打石某乙但被人劝开。事后陈某某邀约康某甲(已另案起诉)、向某某(已另案起诉)、游某某(在逃)等人在吉首市乾州派出所找到石某乙,将石某乙打了一顿。石某乙被打心里不服,于是回家取枪来找陈某某,陈某某发现石某乙带了枪支便躲了起来。后陈某某心里不服,便将此事给张某某张某某报告,并从张某某张某某处借了两把枪。之后陈某某一方和石某乙一方约好在吉首市乾州兔岩安置区见面,石某乙先到达兔岩安置区,陈某某、康某甲、向某某、游某某、吴某某、宋某乙、宋某甲、邓某某(在逃)等人乘车前往兔岩安置区一看见石某乙,向某某便下车对着石某乙的左脚开了一枪,吴某某也下车朝石某乙脚部开了一枪,向某某见石某乙站不稳后,又对着石某乙的右脚开了一枪,石某乙被打伤倒地,吴某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石某乙双下肢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石某乙右下肢和左足部分缺失构成六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案发后,陈某某的家人赔偿了石某乙20余万元费用。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宋某乙在吉首市**工地上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宋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宋某乙、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陈某某、向某某、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4.证人侯某某、石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5.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等书证;6.伤情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意见书;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宋某乙、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宋某乙、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宋某乙、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宋某甲作案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宋某乙、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秀冲
检察官助理:蔡佳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宋某乙、宋某甲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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