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路口,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刘某某等人在隆回县**镇**路的“**清吧”喝酒唱歌,当时也在“**清吧”的罗某某嫌吴某某等人唱歌难听,便拿着酒去敬刘某某、吴某某的酒,因吴某某只肯喝半杯,罗某某骂了吴某某,罗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发生口角,吴某某朝吧台摔了一个玻璃酒杯,玻璃酒杯破裂后碎片扎中罗某某右手手臂,罗某某将受伤后出血的右手摆放在吧台上面,吴某某又冲上去拿起吧台上面的话筒,用话筒底座朝罗某某受伤的右手伤口处砸了一下,后被人拉开。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罗某某右前臂挠动脉断裂,右前臂挠神经浅支断裂存在,所受损伤评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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