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哑巴),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6********,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丁某某在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养老院内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朝丁某某面部击打,导致丁某某眼部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丁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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