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丽 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1日6时许,在东海县**镇**村阚某某家门口东侧,与阚某某因下水道等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捡起地上杂草和泥土互砸对方,后吴某某捡起地上一块石头砸到阚某某左侧腹部。经法医鉴定,阚某某左侧第5、6、7、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脾包膜破裂、脾包膜下出血,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阚某某病例、受案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临床)字[2019]6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 欢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31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