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小**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搭乘张某某驾驶的浙JE6****轿车至台州市椒江区经中路“西方名剪”理发店门口公交车站牌附近时,因感情纠纷,吴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捅伤陈某某腹部后下车逃离。经鉴定,陈某某开放性腹部损伤、肝破裂、双手开放性损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当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牛仔裤1条;

2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法医学初步意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扣押笔录、户籍证明及人员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1961****;

2.电子卷宗光盘1张;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4.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