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晚5时许,受害人王某某因村民选举话题与吴某甲发生争吵后,二人互相厮打在一起。吴某甲儿子吴某某闻讯后,赶到**村王某某家门口找到王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手持砖头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牙齿共脱落9颗,经吉林维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院诊断书、残疾证、赔偿协议、谅解协议、到案经过等;2.证人吴某甲、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山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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