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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大专文化,工人,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区**路**里**号楼**单元**号。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5日8时50分许,吴某乙在宝坻区霍各庄镇**村*排*号家中,因贾某某向吴某乙要钱未果将吴某乙家鸡蛋踩碎,引发矛盾,后吴某乙与其儿子吴某甲、妻子陈某某和贾某某互相殴打,吴某甲将贾某某打伤。经鉴定,贾某某第2、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贾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1、​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1、​ 现场照片;

1、​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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