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苏省睢宁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住泗县**村。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20时许,在泗县**区**社区**小区建筑工地南门,被害人克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因进出工地大门问题发生吵骂,继而相互撕打,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克某某胸部打伤。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自行到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
2.案卷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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