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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村**楼**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与陶某某因琐事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村**楼附近发生纠纷,吴某某因脖子被抓出血而非常生气,准备找机会打陶某某。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新华村小门附近看到陶某某,遂上前殴打陶某某,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吴某某再次追打陶某某将其打倒在地。被害人陶某某起来后走到世纪阳光商厦内并昏迷倒地,后被送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治疗,经诊断:陶某某特重型颅脑损伤,左侧急性脑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顶部头皮挫伤,右手软组织挫伤,小肠破裂。2019年5月8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南市新华医院伤情诊断书及入院记录、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翟某某、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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