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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公司家属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晚1 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萧县**小区东大门小酒馆饭店吃饭时,因口角与他人发生冲突引起打架,被告人吴某某将朱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朱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损失十五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陈某某、曹某某、路某某、许某某、闫某某、邢某某、张某乙、巩某某、欧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杜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朱某某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萧县公安局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公司家属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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